我司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上已经批准,为什么申请小程序不能审核通过?
我司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,我们已经通过广东省的政策指导:
1.在合作方医疗机构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已经打印了医疗机构XX互联网医院
2.我司已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,在广东省监管平台已经备案。
3.我们在申请小程序,入驻类目为互联网医院时,采用我司为主体,上传合作医疗机构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以及合作协议,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说主体不一致呢,为什么不能通过呢,这个不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吗?